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字第2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志祥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1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志祥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志祥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之事由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5年1月2日裁定予以羈押。茲被告另因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2273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檢察官指揮被告自115年2月12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開始執行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執壬字第15924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是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自其徒刑開始執行之日即115年2月12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玟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