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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258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字第258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文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備註欄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1849、2612、4424號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復經本院於115年7月6日以115年度簡字第2588號案件審結確定在案,惟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備註欄有關偵查案號記載「115毒偵『2616』號卷」,顯係「2612」之誤載,揆諸前開說明,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特以此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九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附表

附表編號2備註欄 更正前 115毒偵「2616號」卷 更正後 115毒偵「2612號」卷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