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27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字第270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SON THI LE QUAN(中文姓名:山氏麗君)

(現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收容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ON THI LE QUAN自民國115年10月22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SON THI LE QUA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5年度簡字第270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在案,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為越南籍之外國人,以依親身分而入境我國,且於本案中經通緝到案,有被告之居留資料、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通緝稿及訊問筆錄在卷可查,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被告現由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收容中,且即將由該管移民主管機關執行強制驅逐出國,有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115年10月16日書函在卷可憑,經衡酌被告人權之保障、國家刑罰權之實現等公共利益之維護等一切情狀,認為確保日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5年10月22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由本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孟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