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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272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72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鐘崇誠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85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鐘崇誠犯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5行所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應更正為「基於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37條所謂遺失物,係指本人無拋棄意思,而偶然喪

失其持有之物,所稱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遺失物與漂流物以外,非本人拋棄意思而脫離本人持有之物(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031號判例要旨參照)。故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凡非基於持有人之意思,一時脫離其本人所持有之物,均屬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查:本案告訴人徐識鎧知悉其提領之現金遺留於如聲請簡易判決處行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自動櫃員機,足見告訴人並非不知上開現金於何時、何地遺失,故應認屬遺忘物而非遺失物。是核被告鐘崇誠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固有未洽,惟因適用之條項相同,自無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諭知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

㈡刑法第57條科刑審酌:

本院審酌被告鐘崇誠發現他人遺落之現金後,竟未交由警察機關處理,反逞一時之貪慾,將上開現金侵占入己,顯見其並未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破壞社會秩序,實值非難,又其犯後雖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就其所為造成之損害有所彌補;兼考量其於警詢時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14年度偵緝續字第29號偵查卷第10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侵占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馨 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8578號被 告 鐘崇誠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鐘崇誠於民國112年8月10日中午12時12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元町門市,拾得徐識鎧操作自動櫃員機提款後,因故遺留在吐鈔口而未取走之現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該等款項侵占入己,復駕駛簡欣偉(涉嫌侵占遺失物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租賃之車輛離去。嗣徐識鎧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調閱監視器影像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徐識鎧告訴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鐘崇誠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徐識鎧於警詢時之指訴、另案被告簡欣偉於偵查中供述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申設之將來銀行帳戶金融卡翻拍照片、帳戶資訊截圖翻拍照片、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超商及路口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汽車租賃契約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又被告侵占之5,000元為其本案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檢 察 官 陳怡均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