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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293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93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蓮昭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29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蘇蓮昭犯侵入住宅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㈠所載「被告蘇蓮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應更正為「被告蘇蓮昭於偵查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蘇蓮昭無故侵入告訴人住處,危害告訴人居住安寧及安全,所為實值非難;復衡酌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情節、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即侵入時間之久暫,並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於警詢中自述國小肄業之教育程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查卷第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凌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馨 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2992號被 告 蘇蓮昭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蓮昭基於侵入住居之犯意,於民國115年4月17日8時40分許,未經住戶李圳郎同意,無故自開啟之鐵捲門側門進入李圳郎所住之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前庭。經李圳郎察覺後報警,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圳郎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蘇蓮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即證人李圳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

㈢員警密錄器影像截圖1份、密錄器檔案光碟1張。

㈣告訴人繪製平面圖1張。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王凌亞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