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93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建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調院偵字第6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建閔犯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有於5年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暨其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危害他人安寧,應予非難,暨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三十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品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調院偵字第666號被 告 陳建閔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閔基於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於民國114年7月6日20時27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由陳麒閎經營之吳家紅茶冰鶯歌鳳鳴店,明知現場員工梁凱芯拒絕陳建閔進入,仍藉其遭人追逐之由從櫃檯翻入,進入店內後方房間,隨後自行離開。經梁凱芯報警,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麒閎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陳建閔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麒閎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㈢證人梁凱芯瑜偵訊中之證述。
㈣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檔案光碟1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建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7 日 檢 察 官 王凌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