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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聲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684

4、684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6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上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之「竊取物品(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A06與陳怡宣(已判決確定)為夫妻,其2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時間、地點,由A06負責下手竊取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財物,陳怡宣則在旁以假意購買商品、確認周遭是否有他人注意等方式,為A06掩飾及把風,並手推嬰兒車供A06藏放竊得之財物,2人得手後旋即離去。

二、證據:㈠被告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113年度偵字第34342號卷〔

下稱偵34342卷〕第3-7頁反面、114年度易緝字第46號卷〔下稱易緝卷〕第44、131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A03(偵34342卷第11-12、15-17頁)、A04(偵

34342卷第13-14頁)、寶雅公司之告訴代理人簡信慧(113年度偵字第52923號卷〔下稱偵52923卷〕第4-5頁反面)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言。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

4342卷第22-23、25頁)、贓物認領保管單(偵34342卷第26頁)、如附表二編號1、2、3所示犯行時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34342卷第27-30頁反面、第32-39頁反面)、遭竊物品照片(偵34342卷第31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贓物照片及嬰兒推車照片(偵34342卷第39頁反面-41頁反面)、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犯行時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52923卷第6-16頁)、寶雅公司提供之遭竊商品明細(偵52923卷第19頁)。

三、論罪科刑:㈠罪名:

核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共同正犯:

被告與成年人陳怡宣間就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罪數:

被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量刑之審酌:

茲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自96年起即有妨害自由、傷害、妨害性自主、竊盜等多項前科,素行不良,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與陳怡宣為夫妻,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由被告負責下手竊取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財物,陳怡宣則在旁以假意購買商品、確認周遭是否有他人注意等方式,為被告掩飾及把風,並手推嬰兒車供被告藏放竊得之財物,兼衡被告與陳怡宣竊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財物之價值(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財物之價值高達約新臺幣〔下同〕1萬2,760元,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財物之價值約 4,048元,而如附表二編2、4所示財物之價值均未逾3,000元),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易緝卷第11頁),暨犯後雖坦承犯行,惟經本院通緝後始到案,且被告固於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A04達成調解,並承諾給付告訴人A0412,760元,並應於115年1月15日前給付完畢,有調解筆錄附卷可參(易緝卷第123頁),惟被告迄未給付上開金額,有本院115年3月11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憑,且未賠償如附表二編號1、2、4所示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審酌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罪均係竊盜、犯罪手段雷同,且係出於相同之犯罪動機及目的,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等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刑罰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就被告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等情綜合判斷後,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酌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罪所處之拘役刑,因被告另犯竊盜等罪業經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385號判決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663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是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罪所處之拘役刑與上開確定判決,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況,宜俟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罪全部確定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拘役刑為妥,爰於本案不予酌定應執行刑。

四、沒收及追徵: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經查:

㈠被告與陳怡宣共同竊取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財物後,警方於11

3年6月11日通知被告與陳怡宣到案,被告乃於同(11)日14時45分將其所竊得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財物交由警方扣押,警方旋將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財物發還告訴代理人A03,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憑(偵34342卷第22-26頁)。是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財物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此部分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㈡被告竊盜所得如附表二編號1、3、4「竊取物品(犯罪所得)

」欄所示之物,均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且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其竊得如附表二編號1、3、4所示財物後,由其上網拍賣,拍賣所得價金並未分與陳怡宣等情(易緝卷第44頁),又被告固於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A04達成調解,並承諾給付告訴人A0412,760元,並應於115年1月15日前給付完畢,惟被告迄未給付上開金額,已如前述,復核如宣告沒收被告竊得如附表二編號1、3、4之「竊取物品(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之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A02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易辰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罪名及宣告刑 備註 1 A06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即附表二編號 1所示犯行 2 A06共同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即附表二編號 2所示犯行 3 A06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即附表二編號 3所示犯行 4 A06共同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即附表二編號 4所示犯行附表二:

編 號 告訴人 行竊時間 行竊地點 竊取物品(犯罪所得) 1 A03 112年5月19日14時45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中和環球百貨ToyWorld商家 鬼滅之刃-絆之裝-參拾壹之型-我妻善逸景品1盒、鬼滅之刃-絆之裝-拾壹之型-B款-宇髓天元景品1盒、鬼滅之刃-鬼之裝-壹之型-鬼舞辻無慘景品1盒、鬼滅之刃-絆之裝-拾陸之型-伊黑小芭內景品1盒、層層疊-超級瑪利歐版1盒、瑪莉歐電影2.5吋公仔迴力車1台(總計玩具6盒,共價值新臺幣〔下同〕4,048元) 2 同上 113年6月11日13時36分許 同上 我的英雄學院AMAZING HERO PLUS 3 安德瓦1盒、DXF海賊王GRANDLINE CHILDREN和之國大和1盒、DX海賊王THE GRANDLINE魯夫彈頭未來島1盒、DXF幽☆遊白書30TH戶愚呂兄弟A款戶愚兄弟1盒、我的英雄學院AMAZING HERO PLUS 4 爆豪勝己1盒(總計玩具5盒,共價值2,850元) 3 A04 112年5月20日18時4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中和環球百貨Game休閒館商家 PS4遊戲機1臺、SWITCH遊戲光碟1盒、PS5遊戲光碟1盒(共價值1萬2,760元) 4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簡信慧) 113年7月31日13時30分許 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號臺灣鐵路板橋車站地下1樓寶雅環球板橋店 Ariel 4D抗菌洗衣膠囊室內晾(11顆)4盒、Ariel 4D抗菌洗衣膠囊微香(12顆)1盒、Ariel 4D抗菌洗衣膠囊抗菌(12顆)3盒、白蘭4X酵素洗衣球室內晾曬(18顆)4盒、白蘭4X酵素洗衣球抗菌防蹣(18顆)2盒、酷洛米兒童平面醫療口罩30入2盒(總計洗衣球14盒、口罩2盒,共價值2,964元)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