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21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13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詠明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緝字第26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詠明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八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3行所載「該徵集令並於115年2月2

6日依法送至張詠明戶籍地」,應補充為「該徵集令於115年2月26日依法送至張詠明戶籍地,並由張詠明之父張文隆代收」㈡證據部分補充「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二、本院審酌被告張詠明明知服兵役係役齡男子應盡之義務,竟於核准出境後,長期滯留國外,經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嚴重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其前科之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於警詢中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15年度偵緝字第2626號偵查卷第7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吳姿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馨 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緝字第2626號被 告 張詠明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詠明係民國92年次役齡男子,明知有接受常備兵徵集之義務,竟意圖避免徵集,於111年12月10日在役男短期出境線上申請系統申請出境,經新北市三重區公所(下稱三重區公所)核准,且核准通知單上註記每次出境最長不得逾4個月後,於111年12月10日出境至柬埔寨,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本應於112年4月10日前返國,並依法接受徵召服兵役,惟張詠明出境後即屆期未歸。嗣經三重區公所於114年3月18日以新北重役字第1142152550號函催告其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且經其父張文隆於114年3月19日具領催告返國公文後,張詠明仍滯留境外而未返國。嗣經新北市政府於115年以新北府民徵字第1150173015號新北市115年第e0258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通知張詠明應於115年3月25日8時15分至臺北火車站南二門集合出發,並至宜蘭金六結報到之徵集,該徵集令並於115年2月26日依法送至張詠明戶籍地,然張詠明仍未按時返國於前開指定日期向受訓單位報到入營服役。

二、案經新北市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詠明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新北市三重區115年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兵籍資料查詢、異動記事明細、移民署入出境資料查詢、三重區公所114年3月18日新北重役字第1142152550號函、三重區公所公示送達證書、新北市115年第e0258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三重區公所送達證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意圖避免常備兵徵集,核准出境後,居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吳姿函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