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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235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35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鎮䜢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5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鎮䜢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一、第3行所載之「在新北市○○區○○街00號前」,補充為「在新北市○○區○○街00號前之騎樓」。

㈡補充「員警職務報告(見偵卷第6頁正面)」為證據。

二、不採被告李鎮䜢答辯之理由:㈠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民國115年3月9日15時11分許,在新北市

○○區○○街00號前騎樓(下稱本案地點),將褲子脫下並裸露其生殖器,然否認有何公然猥褻犯行,並辯稱:我只是尿急,在該處上廁所等語(見偵卷第44頁正面)。

㈡被告有於前揭時間在本案地點,將褲子脫下並使生殖器外露

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自承(見偵卷第9至10、43至45頁),並與證人李○臻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卷第7頁),並有監視器畫面影像擷圖(見偵卷第22頁)附卷可查。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㈢觀本案地點監視器畫面影像擷圖,可見被告在本案地點將生

殖器自褲中掏出並使其外顯時,其身體正面係朝向騎樓處,且雙手均持續放置在生殖器,過程持續約3分鐘,且本案地點另有複數行人行經該處。自被告上開在本案地點站立之角度及時長以觀,被告以身體面向騎樓通道,並持續透過手部觸碰陰莖,且見不特定行人行經本案地點時均無終止其行為之舉,可推知被告主觀上即存有供人觀覽其生殖器之意欲,並具公然猥褻之犯意甚明。

㈣至於被告雖辯稱其只是尿急,然自被告在本案地點站立及將

其生殖器裸露之角度,係面朝往來路人均清楚可見的方向,可認被告主觀上即欲將生殖器使他人觀賞。又倘如被告所辯其斯時生理上確有立即解尿之需求,被告自可就近向商家或民宅借用廁所,然被告竟反於常情以生殖器面朝路人之方式,在人流量大之騎樓將陰莖裸露並達數分鐘之久。是被告所辯僅屬畏罪飾卸之言,當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應當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自重及尊重他人,

竟公然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為本案之猥褻行為,敗壞社會善良風氣,並對社會秩序及安寧造成危害,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顯然不佳;並參酌被告過往之素行紀錄(見本院卷第9至49頁);另考量被告於警詢自承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現從事服務業且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8頁正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粘郁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楊肅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田世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5156號被 告 李鎮䜢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鎮䜢(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另案偵辦中)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5年3月9日15時11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前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場所,掏出並祼露其生殖器,以手摩擦其生殖器自慰,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嗣經路過民眾李○臻(真實姓名詳卷)發現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李鎮䜢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當時是尿急站在該處尿尿云云。惟查,被告上開犯行,業經證人李○臻於警詢證述甚詳,並有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暨翻拍照片3張、現場查獲照片9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所受理民眾110報案案件1份在卷可參,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妨害風化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檢 察 官 粘郁翎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