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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355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簡字第355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童韋圖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9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童韋圖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車牌號碼「CBG-0891」號之車牌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所載「車輛詳細報表」更正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所載「現場照片」更正為「行車

紀錄器錄影畫面擷圖及本案車輛、車牌照片(見偵卷第39至42頁)」。

二、論罪科刑:㈠按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應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

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童韋圖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偽造車牌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懸掛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自取得扣案之偽造車牌並將之懸掛於本案自用小客車而

行使之,至民國115年5月22日7時47分許為警查獲止,所涉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係基於單一決意而為,且所侵害之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適當,應論以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開車超速,致其原

所有之CBG-0891號車牌遭吊扣,竟不思正途,反而於網路上委託不詳之人偽造本案CBG-0891號車牌並加以懸掛使用,影響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併考量被告未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紀錄及其前科素行(見本院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參以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懸掛偽造車牌之期間;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營造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13頁),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沒收部分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CBG-0891」號之車牌2面,為供被告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前揭規定,於主文第2項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家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三十庭 法 官 蔡尚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田世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9682號被 告 童韋圖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童韋圖係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之車主,因本案車輛車牌2面前於民國115年5月21日經主管機關吊扣,童韋圖為求繼續駕駛本案車輛,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115年5月22日前某時,透過網際網路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以折合新臺幣1,855元之價格購買偽造之「CBG-0891」車牌2面,委由上開賣家偽造該「CBG-0891」車牌2面,並於115年5月22日7時起將之懸掛在本案車輛後,自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號2樓住處駕駛車輛至新北市林口區文化北路2段與中山路口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輛使用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嗣童韋圖於115年5月22日7時47分許駕駛本案車輛行經新北市林口區文化北路2段與中山路口時,因違規併排停車為警攔查,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童韋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車輛詳細報表、車籍資料查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現場照片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被告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之「CBG-0891」車牌2面,係供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檢 察 官 劉家瑜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