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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369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369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宥竣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245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115年度易字第149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A04犯加重誹謗罪,共參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A04與A03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其等前因感情生變而生嫌隙後,詎A04竟意圖散布於眾,各基於散布文字或圖畫誹謗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4年7月5日某時許,在其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

樓之住處內,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其所使用之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暱稱「洪品皓」之帳號後,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個人頁面上,張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貼文內容,以此散布文字之方式指摘並傳述A03對感情不忠,足以毀損A03之名譽。

㈡於114年7月30日某時許,在其上址住處,以電子設備連結網

際網路登入其所使用之臉書暱稱「洪品皓」之帳號後,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個人頁面上,張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貼文內容,以此散布文字之方式指摘並傳述A03對感情不忠,足以毀損A03之名譽。

㈢於114年8月間某時許,在A03位在臺北市萬華區之工作地點地

下室停車場(地址詳卷),即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場所,張貼其上載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之傳單及A03生病坐輪椅時之正面照片1張,以此散布文字、圖畫之方式指摘並傳述A03對感情不忠,足以毀損A03之名譽。

二、案經A03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4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易卷第40頁),復有被告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自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至5、53至54頁),並有證人A03於警詢、偵訊之證述附卷可查(見偵卷第6至8、43至44頁),且有被告所張貼之臉書貼文擷圖、傳單翻拍照片足以佐證(見偵卷第9至10、46至47頁),足徵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㈡被告所為上開3次犯行間,時間上有相當差距,明顯可以區分

,顯係基於不同犯意為之,各行為均具有獨立性,依一般社會上健全人觀念,若僅予一次評價顯有不足,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有因犯罪經判處罪刑

確定及執行完畢之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素行尚可,然其竟因感情糾紛,而傳述如附表所示文字、照片,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應予相當之非難,並考量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兼衡其犯罪目的、手段,及被告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自營買賣、經濟狀況貧寒、無需扶養他人(均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蓓、A02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佳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祝少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志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附表:

編號 貼文內容 1 真心覺得3大箱的沙威隆還不夠妳洗。絕對還不夠妳洗乾淨欸!怎麼辦???麻煩你滾遠一點~真的超級無敵噁心,真的超級無敵髒!!! 2 難道玩弄別人的真心真意,情緒勒索人家,吃定認真暈船的人。需要時就利用。不需要時就不理搞失蹤跟別的男人在一起。難到這就是你過日子的快樂嗎?自以為腳踏兩條船隱藏安排的很好不會被發現......但最終還是醜事必敗(克制一下,真的不要吃藥吃毒吃成這樣)自己演自己騙還不夠,還要你全家人都配合你一起演一起騙,真的手段高超無比!!難怪你兒子會說他不要你這種媽媽!@A03 3 從以前你跟我在一起的時候,你跟二爸,跟別人換色照聊色,還有每天叫你起床上班,每天問你下班沒曖昧不明的男生,每天穿訊息通話,跟別人出去隱瞞我不讓我知道,,,,這些我有跟你計較嗎?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