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301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亞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8892號),本院受理後(115年度易字第1180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何亞君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含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持有毒品之數量及其於偵查中及本院詢問時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7包,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而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7個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宥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8892號被 告 何亞君 女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亞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犯行,因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另為簽結 )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無故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其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居所等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凱」之人,以每包約毛重17.5公克、新臺幣8000元之代價,購得如附表所示之17包甲基安非他命。嗣於民國114年2月19日11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純質淨重計33.1014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7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報告暨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何亞君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以上開方式,購得甲基安非他命後持有之事實。 2 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各1份 證明警方自被告處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7包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總計17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檢 察 官 曾 開 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 思 錡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證物 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 純質淨重/公克 1 晶體1包 甲基安非他命 0.1791 2 晶體1包 甲基安非他命 1.9210 3 晶體1包 甲基安非他命 0.1237 4 晶體1包 甲基安非他命 0.1956 5 晶體1包 甲基安非他命 0.1174 6 晶體1包 甲基安非他命 0.4767 7 晶體1包 甲基安非他命 0.0411 8 晶體1包 甲基安非他命 0.0198 9 晶體1包 甲基安非他命 0.1847 10 晶體1包 甲基安非他命 0.7813 11 晶體1包 甲基安非他命 0.3207 12 晶體1包 甲基安非他命 1.1516 13 晶體1包 甲基安非他命 0.4130 14 晶體1包 甲基安非他命 13.2622 15 晶體1包 甲基安非他命 3.0954 16 晶體1包 甲基安非他命 0.0472 17 晶體1包 甲基安非他命 12.871 總計 33.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