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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309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309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有順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6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詹有順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詹有順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肆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拾獲他人之物,未歸還失主,竟侵吞入己,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財物之種類、價值,暨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調)解,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而被告拾得告訴人遺失之悠遊卡學生證後,於聲請所指之時間,在便利超商刷卡感應扣款,共消費新臺幣264元,此部分金額即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侵占之悠遊卡學生證1張,既已返還予告訴人(見偵卷第18頁贓物認領保管單),爰不予宣告沒收,附帶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文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36680號被 告 詹有順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有順於民國115年1月18日11時39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蘆洲區之三民高中捷運站出口,發現地上遺有吳旻蓁所遺失、綁定悠遊卡功能之學生證1張(下稱本案學生證)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本案學生證侵占入己,並利用本案學生證在特約機構或商店消費時,不須強制核對持卡人身分或在一定金額以下消費無庸簽名之特性,於115年1月18日11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街000號之統一超商車路頭門市內,持本案學生證以小額感應付款方式,而使用本案學生證內之儲值金新臺幣(下同)264元。嗣經吳旻蓁發現本案學生證遭他人持以消費,報警處理,經警調閱上開超商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旻蓁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有順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吳旻蓁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道路及上開超商之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9張、本案學生證刷卡消費紀錄、電子發票存根聯、告訴人所提供之本案學生證卡號及晶片資訊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而被告使用悠遊卡所得之上開不法利益264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所使用之本案學生證已經警方扣案並實際合法發還與告訴人,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存卷可稽,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之。

三、末查,告訴人吳旻蓁警詢中認被告係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嫌部分,然查,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處罰之行為態樣,乃行為人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抑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本案被告係持悠遊卡以感應方式消費商品,實無何入侵他人電腦設備、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或以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設備之情形,與妨害電腦使用罪之構成要件有別,報告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吳姿穎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