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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320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320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旭陽被 告 蘇雅舲選任辯護人 朱武獻律師被 黃凡恩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6618號、114年度偵字第3232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5年度訴字第66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一、洪旭陽犯無故交付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蘇雅舲犯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三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三、黃凡恩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蘇雅舲、黃凡恩、洪旭陽與代號AD000-B112311號女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簡稱A3)為朋友關係,其等因細故對A3心生怨隙,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洪旭陽基於無故交付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4日

、5日13時25分許,在新北市林口區某處,未得A3同意,擅自以LINE通訊軟體及IG社群軟體傳訊方式,將A3先前私下傳送予洪旭陽觀看之A3裸露乳頭、陰部之性影像傳送予蘇雅舲。

㈡蘇雅舲基於公然侮辱、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等犯意,於附表5

、6、7、11、12、14、24、25、27、28所示時間,登入其所申設名稱為「joline614212」之IG帳號,以發布限時動態之方式,張貼如附表5、6、7、11、12、14、24、25、27、28所示之辱罵告訴人「賤」、「婊子」、「垃圾」、「臭婊」、「破麻」、「畜生」等內容,並於112年5月17日,以上開IG帳號張貼限時動態之方式,將A3裸露乳頭之照片供不特定多數人觀覽而散布之。

㈢蘇雅舲基於恐嚇之犯意,先於112年4月28日,以LINE通訊軟

體傳訊方式,向A3恫稱:「今天不管你去哪我一定帶著一巴掌去找你」、「今天我問過了一巴掌是可以的」等語,復接續於112年6月2日22時4分許,以上開IG帳號在限時動態上貼文稱:「像這種車聚有看到破麻的請通知我,我要帶著我的巴掌跟兄弟們一起去朝聖一下」、於不詳時間在限時動態上貼文稱:「大家不用擔心,一巴掌我問過是可以的」、「我還在等著大家告訴我妳出現在哪個車聚呢,我每天都有好好練習正反拍」等語,使A3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

㈣蘇雅舲、黃凡恩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於112年6月3日22

時39分許,在基隆市○○區○○街00號基隆港西3碼頭道路上,共同以站立於A3所搭乘之自小客車車頭右前方之方式,妨害A3之行動自由。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旭陽、蘇雅舲、黃凡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認不諱,並有如附錄所示證據資料可佐,足認被告蘇雅舲、黃凡恩、洪旭陽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洪旭陽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無故交付他人性影像罪。

㈡核被告蘇雅舲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

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罪。被告蘇雅舲以附表所示公然侮辱、將本案性影像散布供人觀覽等犯行,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被告蘇雅舲係出於同一犯罪目的,在密接時、空內實施,各公然侮辱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而其公然侮辱犯行與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犯行,有部分行為合致,具局部同一性,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罪。

㈢核被告蘇雅舲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㈣核被告蘇雅舲、黃凡恩就犯罪事實一、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04條之強制罪。其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蘇雅舲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洪旭陽未能尊重他人隱

私,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將本案性影像交付予被告蘇雅舲;被告蘇雅舲亦未能尊重他人隱私,將本案性影像散布供他人觀覽,復又恣意公然侮辱、恐嚇告訴人;被告蘇雅舲、黃凡恩復以肢體擋車之方式妨害告訴人之行動自由,其等所為均有非是;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洪旭陽、蘇雅舲、黃凡恩於本院中均坦承犯行,但僅被告黃凡恩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斟酌其等於本院自陳之教育程度、經濟狀況,被告蘇雅舲現罹患憂鬱症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黃凡恩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記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無條件成立調解,告訴人並願意宥恕給予自新機會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參。本院考量上情,信被告黃凡恩經此偵審程序之進行及罪刑宣告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被告黃凡恩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扣案三星手機1支(含SIM卡1張)為被告蘇雅舲本案犯公然侮辱、恐嚇等罪之犯罪工具且為其所有,及儲存本案性影像所使用,業據其供承在卷,核屬刑法第319條之3性影像之附著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刑法第319條之5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上開手機內所存本案性影像,因附著之本體已宣告沒收,爰不再重複諭知沒收。另卷附本案性影像之紙本列印資料,僅係檢警為調查本案而列印附卷留存之證據,乃偵查中衍生之物品,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佩蓉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詹啓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3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1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時間 內容 1 112年4月28日 妳名下只有兩台機車 你做人不知道為何這麼特別 特別到有人傳給我看妳名下 只有兩台機車的資訊 你現在的0000那台 就是這次副本裡2015年到現在的同居男友名下 2 112年4月28日 給男友帶綠帽都帶習慣了當初身為好朋友從來沒拆穿 車圈名聲難聽我也替你抱不平 你每天每天每天都會說身邊的人壞話 沒有一個人對你是好的 我都替你捨不得 結果呢 小丑是我 3 112年4月28日 啊你提吉的時候這麼坦蕩 怎麼還沒想過 你藍色粉色一半 的貼膜還有粉色全台貼膜 全部免費 你說要代言發文 代到哪 4 112年5月2日 我不知道妳拿什麼勇氣公審我撇開抄襲不抄襲的 你現在這台該不會也是免費的吧? 5 112年5月8日 「覺得委屈妳就複習一下 妳嘴巴多賤好嗎」、「還是妳要我再多發點 連我都不知道的照片 乾爹呀 固炮啊之類的」、「上面這個記得嗎婊子 原封不動還給妳 不要妳做的事情就以為我跟你一樣好嗎哦不 我也做不到有小孩有男友還不認」、「騙粉絲單身傳剛自己用完的玩具 騙人去買寫真 然後還威脅要手機 要相機 要皮衣的哇~ 我都沒叫你粉絲退坑了 都沒要他們看看本人沒修圖長怎樣了 妳憑甚麼?」、「自己要犯賤 就不要這麼目中無人 不然我會讓妳後悔惹到我」 6 112年5月9日 「垃圾」、「臭婊」、「妳就不能好好的拍妳的謎片 好好的劈妳的腿嗎」 7 112年5月13日 「婊子」、「破麻」 8 112年5月24日 「這個也很酷 不是聽說哦 真的蠻多人聽到各種價錢 有的人說這是包養費用 有的人說是接S。價錢每年都不一樣 真的很特別 現在這麼大頭症應該沒接了吧 呵呵。」、「喔喔喔對了 全部事情 男友都知道喔 這個我也很震驚呢」、「還一起仙人跳別人 還沒成功 對方根本不想付錢」 9 112年5月24日 「呵呵。那幹嘛到處跟有女友的男生上床 然後威脅這些男人 要手機要相機要東西的」、「死不道歉 副本剛開一開始還在裝 說什麼要相信你們就去相信 結果現在做著最打臉的事情 曬男友 也曬前夫兒子 雙標女到底是誰阿 所以妳要順便曬一下你都偷哪些影片當自己的身體 然後賣給粉絲嗎」 10 112年5月24日 我如果在有男友的時候 說自己是單身 然後去騙人錢我何必理直氣壯的 開你副本?再來 妳自己有幾年的男友了?有小孩 有固定炮友 有乾爹 還自己開價求包養 然後妳每天公開發文 說妳單身 私下也跟粉絲說 單身所以要他們買寫真幫妳 11 112年5月29日 「來放大給你們看看婊子怎麼合理化自己的過錯」、「妳要不要看看妳多破?」 12 112年5月29日 死破麻 13 112年5月30日 啊怎麼常常約人出來啪啪啪 喔對了 每次來用頭髮 付錢的還不一定同一個男人呢 14 112年5月30日 破麻 15 112年6月1日 「妳知不知道這些事沒人跳出來幫妳 為什麼知道嗎??因為妳破啊 還不承認還不道歉 」、「一大堆隆乳證明然後一直澄清 然後一下up一下down 左邊說 不要禮物 右邊說我要跑車要鑽石要花花~ 不搞曖昧還仙人跳還騙人下面 還要別人住進妳的配嘔欄 skr~」 16 112年6月2日 像這種車聚 有看到破麻的請通知我 我要帶我的巴掌跟兄弟們一起去朝聖一下 17 112年6月9日 有人信○○○(告訴人姓名)這個東西嗎 有的話 一個20萬的破網霉 怎麼沒有人護航 死不道歉繼續生話 然後又不像我有證據空口說白話的麻袋 ○○○(告訴人暱稱)的事蹟(證據都在精選裡) 1.JVID最新合作的攝影師跟MD私底下在拍攝當下都被她拍醜照以及亂說話 2.自己賣的裸露寫真盜用A片網的貼上自己logo當自己的販售 3.跟自己男友不止一次的仙人跳別人 4.有男友期間為了騙錢 用曖昧的方式多次約有伴侶的男生開房間 甚至還有跟一個乾爹同居兩個月 5.在基隆車聚要見面對峙還不敢下車 全程我有錄影讓你們看看她說她無辜 結果在車子裡笑的鯰魚樣 6.私底下嘲笑所有買她寫真的粉絲 隨便p圖把頭跟下面p粉 淨賺70萬 7.我就是最衰的那個 牽線給她工作還被她殘害持續兩三年 到現在證據一堆不但不敢反駁 還到處繼續生話 18 112年6月13日 看一下你怎麼威脅人家有另一半的人 搞得自己多委屈啊? 有男友了還搞得自己是多委屈的小三 19 112年6月15日 然後呢不少次來找我弄頭髮帶來付錢的男人都不一樣呢(連她做指甲的還有 逛夜市 攤販看到跟我說的都一樣這樣講) 20 112年6月21日 「到底為什麼世界上有這種神經病 可以當女神然後大頭症 自己做過半套店,X樂直播,自錄XX影片,然後再鄙視以及嫌棄這些行業跟行為??????」、「我說預約來我工作室看這些影片,是認真的啊...因為平常來找我弄頭髮的顧客我都會給他們觀看,這些我沒辦法發上來的噁心照,大家三觀都徹底刷新了」 21 112年6月21日 每天熬夜工作然後還要被妳造謠說我是詐騙集團騙感情輕鬆賺錢 然後妳自己p圖詐騙粉絲去買 還可以這麼大膽的炫耀輕鬆撈錢? 22 112年7月8日 「精選裡有夜市的攤販老闆證詞 也是每次看都不同人約會」、「然後指甲店的也是提供說做指甲不同男人付錢」、「連當初找我用頭髮 偶爾也會有不一樣的男人來幫忙付錢」、「一個裝清高不要臉在螢幕前說不靠曖昧的一直說自己多有錢的人 除了衣服都要用討的 連這麼多事情都要靠感情詐騙呀~~ 一直都同一個男友 還能感情詐騙的這麼理所當然 七月台南車聚 八月初的成人展 有去這兩個地方的人要好好拍一下這號詐欺犯 朝聖一下」 23 112年7月11日 除了對我做的事情以外,外流合作伙伴,散發照片,講身邊人,盜用外國影片販售,公開撒謊跟感情詐騙 全部都是大家給我的證據,也都有你的頭像 24 112年10月13日前某時 這幾天比較忙碌 所以不太想整理這個畜生的事蹟 麻煩大家看一下懶人包就可以知道 她仙人跳沒成功 然後有男友有小孩有乾爹的同一時間還一堆炮友 然後說自己善良不靠曖昧 然後販賣別人影片當自己的裸體寫真販售 還貼上自己logo 死破麻 我是不知道為什麼一個畜生要說自己有良心還每天說著大道理跟心靈雞湯 我只知道妳單方面沒原因的弄我整整幾年了 我沒計較 妳卻不放過直到我開妳副本妳才要洗白 然後還死不道歉 我不覺得妳這種畜生有資格說良心 25 112年10月13日前某時 怎麼有妳這麼這麼下賤的人 26 112年10月13日前某時 「○○○(告訴人暱稱)妳真的很可憐 為什麼jvid最新的合作伙伴腳張開開的拍攝時你要私底下拍給外人 還把其他麻豆拍很醜 之前罵攝影師現在又把合作伙伴拍這樣 為什麼你要盜影片放自己logo 當自己的身體賣粉絲」、「為什麼要一直跟有女友的男生曖昧騙錢」 27 112年10月13日前某時 「用鮑鮑實現金錢自由」、「臭婊」 28 112年10月13日前某時 婊 29 112年10月13日前某時 「做直播 伴遊 酒店 半套各種八大的行業 其實都不丟臉 我也會覺得這些行業也跟我們服務業一樣很辛苦 因為有勇氣去做 也賺的心安理得 靠自己努力 沒有對不起他人」、「但就在於 ○○○(告訴人暱稱)一直拿這些行業來說他人 然後還用嫌棄這些行業的語氣去侮辱他人 結果自己本身都有做過這些」、「犯罪事情一堆 盜用別人影片來當自己賣的都還沒解釋清楚 說我造謠?照片 證據都在啊 你講話的時候能不能有膽一點 跟我一樣發證據好嗎 可憐蟲。」 30 112年10月13日前某時 「第一次看到有人可以這麼不要臉 這麼多鐵證證明 感情詐騙,照片跟本人不符,抹黑他人,散發身邊人不雅照 散發其他合作女生的拍攝過程 嘲笑自己粉絲買自己p很大的寫真 還炫耀輕鬆撈錢 盜用外國影片放上自己logo盜賣」、「做了這些還可以不要臉的說 我八月要去成人展哦」、「好厲害 真的是粉夠厚臉就能一樣厚」、「七月說要去南部車聚 八月成人展,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喔對了 很多廠商跟拍影片的都有透漏 不是他們找她 而是女的自己倒貼去問能不能」 31 112年10月13日前某時 「好笑的是 她自己親口說寫真上面是P的笑自己粉絲信以為真讓她輕鬆撈70w的截圖 還有一堆在網路社團上自以為正義魔人說的自己多清高的截圖 還有很多打臉證據 什麼不曖昧 不直播 不八大 單身 會開車 一大堆有的沒的假人設 全部我都有證據跟照片 看不懂一個人這麼爛怎麼還能這麼理直氣壯」、「我本意沒有要影響她 我哪知道響應這麼多 我也很意外她在有兒子後墮胎過 也很意外有乾爹有男友的同時還一堆炮友 而且還理直氣壯的當小三 威脅要手機 還散發身邊人不雅照還有好多我好意外的 這些他都會說我在造謠 沒事啊 我有對話 ○○○(告訴人暱稱)自己親口說的話 大型打臉現場」 32 112年10月13日前某時 「那今天先發你怎麼在有男友的時候 去勾引有女友的男人吧」、「再繼續 我就把有男友時 乾爹跟多個固炮的照片跟對話都丟上來」【附錄】本案證據清單(節錄)

壹、供述證據

一、被告洪旭陽

(三)115.08.04本院審理(坦承,本院115年度訴字第662號第70頁)

二、被告蘇雅舲

(六)115.02.25本院準備【辯護人到;坦承所有犯罪事實】(新北院114審訴888第175至177頁)

(七)115.08.11本院審理(坦承,本院115年度訴字第662號第114頁)

三、被告黃凡恩

(三)115.08.11本院審理(坦承,本院115年度訴字第662號第113頁)

四、證人A3(告訴人)

(一)112.10.13.20時39分警詢(A01113偵46618第31至35頁;另參A01113他9052第15至19頁)

(二)112.12.13.13時38分警詢((A01113偵46618第41至42頁;另參A01113他9052第21至22頁)

(三)113.05.21.14時32分警詢(A01113偵46618第43至44頁;另參A01113他9052第23至24頁)

(四)113.07.22.20時26分警詢(A01113偵46618第45至49頁)

(五)113.10.23偵訊-具結(A01113偵46618第109至112頁;結文113頁)

貳、供述以外證據

一、(A01113他9052卷)

(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3年6月17日偵查報告1份【含被告蘇雅舲IG限時動態截圖】(A01113他9052第3至13頁)

(二)通聯調閱查詢單、帳號「jolin614212」申請人基本資料及IP位址紀錄各1份(A01113他9052第31至36頁)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3年6月21日偵查報告1份(A01113他9052第51至71頁)

二、(A01113偵46618卷)

(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3年7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A01113偵46618第55頁、57至65頁)

(二)被告蘇雅舲IG帳號主頁截圖1紙(A01113偵46618第69頁)

(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A01113偵46618第187至190頁)

四、(A01113偵46618不公開卷)

(一)被告蘇雅舲IG帳號限時動態截圖1份(A01113偵46618不公開卷第17至39頁【員警採證】、155至185頁【告訴人蒐證】、195至197頁【被證1及2】、223頁【被證6】、233至235頁【被證10及11】、263至305頁)

(二)被告蘇雅舲與洪旭陽之IG對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A01113偵46618不公開卷第49至77頁、91至95頁)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7月11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A01113偵46618不公開卷第89至98頁)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9月26日數位證物勘察報告【含光碟1片】、手機分析即時訊息紀錄(A01113偵46618不公開卷第101至140頁、141至149頁)

(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3年10月9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33831633號函(A01113偵46618不公開卷第99頁)

(六)告訴人行車紀錄器影像截圖、影像光碟(A01113偵46618不公開卷第41至43頁、光碟存放袋)

(七)被告蘇雅舲與帳號「bebe」之IG對話紀錄(A01113偵46618不公開卷第79至87頁、199至217頁【被證3】)

(八)被告蘇雅舲之對話紀錄(A01113偵46618不公開卷第45至47頁)

(九)被告蘇雅舲提供之「哎~可憐(圖)」群組對話截圖【被證4】、「jia__1010」對話截圖【被證5】(A01113偵46618不公開卷第219至221頁)

六、(新北院114審訴888卷)

(一)A3之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115年2月25日調解報告書及調解筆錄影本(新北院114審訴888第165至172頁)

(二)被告蘇雅舲提出之被證一至六即福全身心科診所114年12月10日診斷證明書、服用藥物藥袋照片、福全身心科診所魏○○醫師出具之診斷意見書(暨切結書)、臺大醫院115年1月27日診斷證明書、被告自殘照片、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1798號不起訴處分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112年7月31日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院114審訴888第111至131頁、149至159頁)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