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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337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337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藍晧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毒偵字第3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藍晧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玖肆柒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起有關被告施用毒品時間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15年4月10日出監後至115年4月11日23時15分許為警採尿時之某一時間」。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㈡第2行「出具之」應更正為「115年4月28日出具之」。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㈢第2行「臺北榮民總醫院」應更正為「臺北榮民總醫院115年5月14日」。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為觀察勒戒及科刑處罰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前案科刑執行對其並無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亦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生活狀況勉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榮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九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毒偵字第3233號被 告 藍晧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藍晧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5年3月16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他案),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261號、第6524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5年4月11日23時15分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2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前,為警盤查,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05公克),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藍晧瑋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1293號)各1份。

(三)前揭扣案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AN473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洪榮甫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