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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4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字第41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志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Z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