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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5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57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伯義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緝字第363號、第364號、第365號、第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伯義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其中犯罪事實僅有一之㈡部分)之記載(另被告被訴毀損告訴人蔡加恩、林韋志部分,即犯罪事實一之㈠及㈢部分,業據告訴人等撤回告訴,已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本院審酌被告張伯義先前已有多次毀損案件與告訴人詹秀梅發生紛爭,竟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反先後2次再度潑灑油漆毀損告訴人住處大門,未能尊重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應非難;又兼衡其破壞之手段、對告訴人所生損害程度,暨考量被告之前科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另被告於警詢中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犯後雖坦承犯行,然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或與之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張佳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馨 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緝字第363號第364號第365號第366號

被 告 張伯義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伯義基於毀損之犯意,分別為以下犯行:

(一)張伯義與蔡加恩互不相識。詎張伯義於民國114年7月22日1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蔡加恩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住處(下稱本案住處一)樓下,持石頭朝本案住處一之窗戶丟擲,致本案住處一之臥室、客廳之窗戶玻璃破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蔡加恩。(114年度偵字第49132號)

(二)張伯義、詹秀梅前為鄰居關係。詎張伯義分別於114年7月22日0時46分許、114年10月10日1時2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詹秀梅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住處(下稱本案住處二),持油漆朝本案住處二潑灑,致該住處之鐵捲門、鐵門遭油漆污損而不堪回復其外觀,足生損害於詹秀梅。(114年度偵字第48547、59916號)

(三)張伯義與林韋志互不相識。詎張伯義於114年10月10日10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林韋志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住處(下稱本案住處三),持油漆朝本案住處三潑灑,致該住處之外牆、磁磚、鐵捲門、鐵門遭油漆污損而不堪回復其外觀,足生損害於林韋志。(114年度偵字第60370號)

二、案經詹秀梅、蔡加恩、林韋志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伯義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復經證人即告訴人蔡加恩、詹秀梅、林韋志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及擷圖、本案住處一、二、三之現場暨毀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至(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共4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賴 建 如 張 佳 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邱 佳 駿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毀損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