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60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俊弘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612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俊弘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係後備軍人,無故逾應召期限未參加教育召集,足以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應召員訓練之國防安全,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4年度偵字第61276號
被 告 王俊弘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俊弘為國防部新北市後備指揮部(下稱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所屬之後備軍人,設籍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0號,其明知身為後備軍人,負有準時報到接受教育召集之義務,且身為新北市後備指揮部114年度教育召集博愛甲字第231308號(召集令編號0048號)教育召集之應召員,應於民國114年8月9日,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板橋榮譽國民之家報到,而上開教育召集令已於114年7月1日送達,經其祖父王忠信代為收受並轉交予王俊弘,詎其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於同年8月9日至指定報到地點接受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案經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俊弘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之祖父王忠信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正本1紙、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1日法矯署勤決字第11401717860號函、新北市後備指揮部114年度教育召集未到人員出入監查詢名冊、查詢作業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林殷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