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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8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81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子堯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623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出席暨聯繫紀錄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A02未依通知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復對主管機關科處罰鍰並命限期履行之處分置若罔聞,漠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所為除造成主管機關管理上之困擾,對社會秩序亦生潛在危害,實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見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逸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馨 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1條第1項、第4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依第7條第1項準用第31條第1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

二、未依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或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

依第41條第5項準用同條第4項規定受查訪者,有前項第2款規定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受前三項處分者於執行完畢後,仍應依第31條、第32條、第41條及第42條規定辦理。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62389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新北市政府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進行評估後,認有施以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必要,詎其明知新北市政府業於民國114年7月4日以新北府社家字第1143432084號函文通知其應自114年7月26日起至天下一家社教服務中心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詎其接獲新北市政府上開通知後,均未依規定按時出席課程,且未提具書面證明文件請假,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嗣新北市政府於114年8月15日以新北府社家字第1143437791號函文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A02仍未於期限內提出陳述書,新北市政府於114年9月10日以新北府社家字第1143441009號函文裁處A02新臺幣1萬元罰鍰,並命其應於114年9月27日、114年10月25日、114年11月8日、114年11月22日指定時間至天下一家社教服務中心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惟A02經上開函文通知後,僅於114年10月25日出席課程,其餘日期均仍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致屆期未出席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A02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新北市政府114年7月4日新北府社家字第1143432084號函文、

114年8月15日新北府社家字第1143437791號函、114年9月10日新北府社家字第1143441009號函及各該函文之送達證書各1份。

㈢被告個人就醫紀錄查詢單。

㈣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申登人查詢紀錄表。

㈤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14年12月18日新北家

防醫字第1143453839號函附之被告歷次上課簽到單、請假資料。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檢 察 官 蔡逸品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