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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侵訴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侵訴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 AD000-A114615代 理 人 陳映羽律師被 告 陳明翔選任辯護人 李瑁律師

黃育勳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5年度侵訴字第12號),被害人聲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參與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AD000-A114615為被害人,為能適時向本院陳述意見,爰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8第1 項第3款規定:「下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同法第455 條之40第2 項規定:「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認為不適當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被告A10涉犯利用權勢機會性交、猥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本院審理中,而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對於聲請人AD000-A114615參與訴訟均未表達反對之意見。

本院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為被害人本人、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0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法 官 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沛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