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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侵訴字第 9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侵訴字第9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義隆輔 佐 人 謝永均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頌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調院偵字第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謝義隆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 實謝義隆與代號AD000-A114666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互不相識,於民國114年9月25日7時1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新莊青年公園,見A女在該處獨自閒晃,依其與A女交談之情形,觀察A女行為舉止,可知A女之認知、理解、反應能力均較一般人為低,為精神障礙之人,欠缺足夠同意或拒絕性交行為之自主決定能力,竟為逞私慾,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將A女帶至其位於新北市○○區○○○道0段000號14樓住處,利用A女心智缺陷而不知抗拒之機會,以新臺幣100元為對價,要求A女脫光衣物,舔拭A女胸部、陰部後,以陰莖插入A女陰道內之方式,對A女為性交行為1次得逞。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院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義隆於審理時坦承不諱(見院卷第29、5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證人A女之母、證人謝永均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8-17、24-26頁),並有監視器畫面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14日刑生字第1146129176號鑑定書、身心障礙證明、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身心障礙鑑定資料、勘驗筆錄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8、31-34頁、偵字彌封卷第5-11、16-18、28、33-42、46-59、61-181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被告為性交行為前,舔拭A女胸部、陰部之猥褻行為,係性交之階段行為,應為性交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係00年00月生,有其全戶戶籍資料存卷可憑,其為本案犯行時為年滿80歲之人,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為求自己性慾之滿足,利用A女心智缺陷,欠缺完整、健全之性自主理解能力及判斷能力,乘機對甫認識之A女為性交行為得逞,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年事已高、無前科之素行,犯後坦承犯行,與A女達成調解,並已依約賠償,有調解筆錄、轉帳資料可稽(見調偵卷第2、3頁、院卷第61、63頁),復考量被告於審理中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院卷第56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一時短於思慮觸犯刑章,然於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害,業如前述,可見被告犯後知所悔悟,積極設法彌補己過,信其經此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又犯刑法第91條之1所列之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225條之罪,屬同法第91條之1第1項所列之罪,其既經宣告緩刑,自應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諭知,俾由執行機關能予適當督促,並由觀護人給予適當之協助及指導,以觀後效。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游皓晴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孟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陳安信

法 官 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泰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25條第1項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