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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侵附民字第 2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侵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AD000-H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蔣長倫上列被告因115年度侵訴字第14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呂子平法 官 沈婷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定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