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137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熙蕾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緝字第2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熙蕾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依托咪酯菸彈1顆」應更正為「依托咪酯菸彈2顆」以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熙蕾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
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施用毒品後,易使
人之反應力、思考力下降而難以集中注意力,在此情下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造成一般往來公眾之重大傷亡,而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施用毒品後草率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顯然漠視政府近年來酒駕毒駕零容忍之政策,危害公眾之用路安全甚鉅,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併考量被告之素行,此有本院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暨考量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尿液送驗後之毒品濃度值,以及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佳蒨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何宗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粘建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緝字第2616號被 告 林熙蕾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熙蕾於民國115年2月9日凌晨4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某友人住處,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所涉施用毒品罪嫌部分,另案偵辦)。詎其明知施用毒品後,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將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且於施用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於同日下午某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黃建智上路。嗣於同日下午5時20分許,行經新北市板橋區龍泉街55巷口為警盤查,然因林熙蕾另案通緝中而拒檢逃逸,嗣經警追捕,於同日下午5時35分在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與智樂路口緝獲,並在林熙蕾身上扣得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油1瓶、依托咪酯菸彈1顆、安非他命1包、毒品咖啡包2包、電子菸主機1支等物,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安非他命濃度達65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達5550ng/mL,已逾行政院公告之濃度值,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熙蕾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U0369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369號)、自願受採集唾液同意書、警察機關運用唾液毒品快篩試劑執法紀錄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濃度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吳佳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