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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交易字第 3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易字第39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泰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 年度偵字第346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泰億撤銷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林泰億因犯公共危險案件,於民國115 年8 月12日起訴移審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羈押之。茲因被告於115 年9 月9日起,另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移監執行,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 年9 月9 日115 年執庚字第2545號執行指揮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在卷可稽,是被告於本案核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彭 全 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 志 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