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交訴字第 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訴字第75號抗 告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兼 具保人 許冠偉上列抗告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8月4日所為115年度交訴字第75號沒入保證金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兼具保人許冠偉(下稱被告)涉嫌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後,由被告於民國114年9月7日繳納後獲得釋放,嗣因被告傳拘未獲,顯已逃匿,爰依法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之戶籍地址為澎湖縣○○鄉○○○○00號之6,然原裁定法院傳喚被告之地址誤載為澎湖縣○○鄉○○○○00號之6,本案送達程序顯有瑕疵,尚無從逕予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審核卷證後,認檢察官之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依法更正並撤銷原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裁判日期:202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