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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交附民字第 1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59號原 告 陳雪美被 告 辜敏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辜敏彰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告並據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380號判決被告無罪,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開規定,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溫家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婉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