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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交附民字第 1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65號原 告 馬曼玉被 告 江俊德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2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告並據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雖經本院諭知不受理,惟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開規定,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梁茵茵法 官 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逸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