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15號原 告 張鳳娟被 告 陳信偉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7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許必奇法 官 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湘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