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204號原 告 洪維澤被 告 曾瓊慧
蔣欣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3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吳子毅
法 官 沈威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瑩渼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