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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交附民字第 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原 告 林佳禛(即簡宏展之承受訴訟人)(住所詳卷)

簡君伃(即簡宏展之承受訴訟人)(住所詳卷)簡彣憲(即簡宏展之承受訴訟人)(住所詳卷)被 告 陳水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10號),經原告簡宏展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於115年2月17日死亡,本院前已裁定命林佳禛、簡君伃、簡彣憲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祝少廷法 官 楊展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天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