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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交附民字第 7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原 告 陳秋奶被 告 沈武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之存在為前提,若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即對所認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二、經查,原告陳秋奶對被告沈武昌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所指被告對其犯罪,並未有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此有本院刑事科分案室於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蓋印之「刑事科查無」之章戳1枚在卷可憑。則本件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就其所指被告之犯罪事實部分尚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依前開說明,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以,原告提起前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之。

三、又本院所為此程序性駁回判決,尚無礙於原告於刑事案件訴訟繫屬於本院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品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