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易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家禾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家禾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5年4月6日起延長至115年4月21日止。
理 由
一、被告林家禾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5年1月6日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訊問後,認被告所涉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違反保護令之虞,故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已於115年3月17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本院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與比例原則綜合判斷,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裁定被告應予延長羈押。另關於延長後之羈押期間,因被告在本案偵查中係於114年11月22日遭逮捕,嗣經本院於114年11月23日裁定羈押,爰參酌本院所量處有期徒刑5月之刑期,依刑事訴訟法第109條前段之立法意旨,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項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