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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原訴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訴字第5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旻奎選任辯護人 王鈴毓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5089、27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旻奎自民國115年7月23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旻奎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裁定羈押3月,復經被告聲請交保,本院於115年7月14日以115年度聲字第2529號裁定於被告提出新臺幣5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在案,然被告迄至115年7月23日前仍未完成交保,而無從停止羈押。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5年7月23日起借提執行有期徒刑3月,有該署新北檢永銅115執助2697字第1159101783號函、115年執助銅字第2697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另案在監執行,則本案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玲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可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