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附民字第27號原 告 A1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本院115年度原易字第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吳子毅法 官 沈威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宥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