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4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筱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96、897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筱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96、8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有如附表鑑定報告及卷頁欄所示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筱榆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97號),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2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5年1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而其另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96號),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犯,檢察官認為該執行程序效力所及,上揭2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5年1月22日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96、8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書及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憑。被告於該等案件中為警查扣之如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並有如附表鑑定報告及卷頁欄所示鑑定書附卷可憑,而其上所殘留之毒品殘渣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核均屬違禁物,自均應依前述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定時取樣部分,已因檢驗後耗盡不存在,該部分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子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庭禮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偵查案號 1 殘渣袋 1個 ⑴取樣:以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⑵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802號卷第18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97號 2 玻璃球 1支 ⑴取樣: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⑵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AA478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568號卷第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