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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鄧皓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皓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3179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31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無誤。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函文在卷可參,核屬違禁物,是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準此,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初怡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琇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備註 1 模擬槍1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9月1日北市警保字第1143093759G號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