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7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侑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760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侑安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為另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7605號簽結在案,惟本案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於民國114年11月5日12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2樓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嗣因被告另有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4年12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下稱另案),本案犯行即為另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7605號逕予簽結,此有本案卷宗、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鑑定結果均為第二級毒品(鑑定書詳如附表所示),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上開扣案物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鑑定結果: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2月11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偵卷第79頁) 1 淡黃色液體(含結晶)1瓶(驗前毛重8.52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三氟依托咪酯、依托咪酯、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 2 透明液體1瓶(驗前毛重5.6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依托咪酯等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