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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8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生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44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REEBOK」商標圖案之衣服參佰陸拾件均沒收。

理 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生桐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44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仿冒「REEBOK」商標圖案之衣服360件,經送鑑定之結果,認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商品,此有英商力霸克國際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44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REEBOK」商標圖案之衣服360件(見112偵34402號卷第24頁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扣留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係仿冒英商力霸克國際公司所註冊商標之仿品等情,有英商力霸克國際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附卷可憑(見同上卷第21頁反面);上開偵案雖經檢察官以證據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物品係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製造、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自應商標法第98條規定加以沒收。茲檢察官就前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審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文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