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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8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民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偵字第46658號、114年度聲沒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MERCEDES-BENZ」商標之引擎濾網拾件、機油芯拾件及空氣濾芯陸件,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民皜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466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印有「MERCEDES-BENZ」商標圖樣之引擎濾網10件、機油芯10件及空氣濾芯6件,經送鑑定之結果,認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商品,此有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且此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張民皜因違反商標法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66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658號卷第31至32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而本案扣得仿冒「MERCEDES-BENZ」商標之引擎濾網10件、機油芯10件及空氣濾芯6件,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1份及扣案仿冒物品照片(見上開偵字卷第11反面至12、13至16頁)附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據上,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鄭芝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盈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