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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8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威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152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威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以113年度偵字第515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進口香菸1批,經送鑑定之結果,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15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該案所查扣之香菸1批(進口報單編號:AA/13/441/F2050號,共1,000箱、50萬包),經送英商‧杰思煙草有限公司鑑定後認係仿冒品等情,有財政部關務署督察室駐基隆關辦公室113年7月10日基關督字第113080269號書函、英商‧杰思煙草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商標侵害評估報告在卷可參,自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楊子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佳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 說明 1 香菸1批 進口報單編號:AA/13/441/F2050號,共1,000箱、50萬包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