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9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程伯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 年度毒偵字第7156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5 年度聲沒字第1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4 年度毒偵字第7156號被告程伯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菸斗1 個、研磨器1 個等物,經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無從析離,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如附表所示菸斗、研磨器與內含之該第二級毒品均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附表:

編 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檢出內含毒品成分 1 菸斗 1個 第二級毒品大麻 2 研磨器 1個 第二級毒品大麻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