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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0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01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世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417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世文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17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本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淨重1.9556公克),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8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AH668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李世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毒聲字第1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5年5月4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1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可憑,並據本院核閱卷宗屬實。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8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AH668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為被告因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均應視為違禁物,均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彭毓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韻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含包裝袋2只) 1.驗前淨重:1.9556公克 2.驗餘量:1.9543公克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