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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家興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緝字第411、

412、413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品欄所示之扣案物品(含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家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411號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附卷可稽,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4包(毛重4.2507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毛重1.7570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8包(毛重7.6公克),係屬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06年6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05年10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8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陳家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6年7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411、412、4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品欄所示之扣案物品,經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係違禁物無疑;而包裝前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等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書 不起訴處分書案號 1 白色或透明晶體4包(檢體編號C0000000)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3.3220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6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06年度毒偵緝字第411號卷第30頁) 106年度毒偵緝字第411號 2 ①白色或透明晶體7包(檢體編號C0000000-0) ②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檢體編號C0000000-0) ①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5.5059公克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3089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5年10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05年度毒偵字第8181號卷第85頁) 106年度毒偵緝字第412號 3 白色結晶2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1.386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8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05年度毒偵字第6295號卷第66頁) 106年度毒偵緝字第413號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