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1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靜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10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被告陳靜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0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銷燬違禁物即扣案被告所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本院詳細核閱全案卷證,確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泊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