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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2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盈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120號被告蘇盈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民國115年1月8日期滿。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明文規定;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1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5年1月8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晶體,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誤,而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殘渣袋,既殘留有第二級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如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煜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品 鑑驗結果 鑑定書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⒈淨重0.6396公克,取樣0.003公克,驗餘淨重0.6366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3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120號卷第44頁) 2 含晶體之殘渣袋1個 ⒈淨重0.0049公克,取樣0.0012公克,驗餘淨重0.0037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殘渣袋1個 經乙醇溶液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3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1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120號卷第45頁)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