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3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于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333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于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死亡,而經新北地檢署簽結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至17)、扣案之菸彈4顆(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23)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4年2月26日1時,在其斯時位於新北市○○區○○街000號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燃燒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又被告明知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仍基於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4年2月4日在新北市三重區某處,以新臺幣5,000元之價格,向綽號「大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買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煙彈數個而持有之。嗣於114年2月26日16時44分許,經警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宜蘭縣○○鎮○○路0段000○0號5樓執行搜索,並扣得菸彈3個、甲基安非他命5包、殘渣袋1個、霧化器1支、菸油填裝器2支、菸油混合瓶2支、電子磅秤1台、分裝袋4批、吸食器2組、空菸彈(含殘渣)1個、玻璃球5個,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其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331號為緩起訴處分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以114年度上職議字第10031號駁回再議確定,由新北地檢署以114年度緩字第2768號執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偵字第34459號為緩起訴處分後,經高檢署檢察長以114年度上職議字第10045號駁回再議確定,由新北地檢署以114年度緩字第2778號執行。上開2件緩起訴期間原均於116年4月21日始期滿,惟因被告於114年11月17日死亡,新北地檢署以114年度緩字第2768號案件,經該署檢察官簽結不予執行;新北地檢署以114年度緩字第2778號,該署檢察官尚未簽結不予執行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各2份、新北地檢署檢官114年11月26日簽呈、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2示之物,經送鑑定後確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成分;如編號3、4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分別含有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成分,分別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佐,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裝放前開毒品之容器因包覆毒品,因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該容器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除須扣除鑑驗用罄無從再予處置部分外,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以符執行之實際,附此敘明。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法條,核屬適法,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5包(含外包裝袋5只) 1.總毛重15.9052公克,取樣0.0055公克。 2.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至17。 2.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114年3月12日字第1140312058號)。 2. 菸彈(含殘渣)1顆 1.毛重5.0364公克,取樣0.1100公克。 2.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1.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 2.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114年3月12日字第1140312058號)。 3. 菸彈1顆 1.毛重8.6518公克。 2.檢出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 2.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114年6月4日字第1140604068號)。 4. 菸彈座頭2顆 1.毛重1.7906公克、1.7383公克。 2.檢出依托咪酯、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 2.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114年6月4日字第11406040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