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4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暐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816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816號被告黃暐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5年2月15日期滿。扣案之大麻(大麻電子菸油)2支、大麻菸主機1支,經鑑驗含有大麻成分,另扣案之菸斗3支、吸食器1組、清潔刷1支內含殘渣,經檢測含有大麻成分,足認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8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業於115年2月15日屆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毒偵卷、113年度緩字第1926號緩起訴執行卷宗、113年度緩護療字第646號觀護卷宗及113年度緩護命字第837號觀護卷宗確認無訛,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查上開案件扣案之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實檢出大麻成分一節,有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查,足徵屬違禁物無誤,依上開規定,扣案之附表所示含有大麻成分之物品,均應宣告沒收銷燬。至前開含有大麻成分之物品送鑑定時,經鑑定機關取用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驗前毛重 驗前淨重 驗後餘重 毒品鑑定書 保管機關及字號 1 菸彈內含菸油2支 檢出大麻成分 30.6582公克 0.7971公克 0.0920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3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第1816號卷第51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煙保字第0354號 2 大麻菸主機1支 以乙醇溶液沖洗大麻菸主機,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大麻成分 107.8071公克 無鑑驗 無鑑驗 同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紅保字第02545號 3 吸食器1組 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大麻成分 1422.3400公克 無鑑驗 無鑑驗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3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見同上卷第52頁) 同上 4 清潔刷1支 以乙醇溶液沖洗清潔刷,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大麻成分 41.0000公克 無鑑驗 無鑑驗 同上 同上 5 菸斗3支 以乙醇溶液沖洗菸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大麻成分 60.0392公克 無鑑驗 無鑑驗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3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三)(見同上卷第53頁)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