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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4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福順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品欄所示之扣案物品(含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482號被告黃福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期滿。扣案之安非他命3包(113年度安保字第95號)、海洛因1包(113年度煙保字第34號)等物為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報告在卷可佐(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482號卷第73、7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明定之第一、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黃福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482號、113年度偵字第21914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3年7月17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6117號駁回再議確定,其緩起訴期間已於115年1月16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前述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品欄所示之扣案物品,經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確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自均係違禁物無疑;而包裝前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等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從而,聲請人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保管字號 鑑定結果 鑑定書 1 白色粉末1包(編號1)(檢體編號C0000000-0) 113年度煙保字第34號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3.5946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見112年度毒偵字第4482號偵查卷第73頁) 2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編號2~3)(檢體編號C0000000-0) 113年度安保字第95號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6.8730公克 同上 3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編號4)(檢體編號C0000000-0) 113年度安保字第95號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9303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見112年度毒偵字第4482號偵查卷第74頁)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