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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5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揚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69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餘重零點七八二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揚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6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已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期滿。扣案之大麻1包(113年度煙保字第218號)為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聲請書漏載銷燬應予補充)。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揚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695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嗣檢察官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3年7月30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580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自113年7月30日起至115年1月29日止,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於該案件中為警查扣之深綠色乾燥植株1包(淨重0.79公克,餘重0.7822公克),經鑑定結果為第二級毒品大麻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3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卷第52頁)附卷可憑,核屬違禁物,應依前述規定沒收銷燬之。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其內,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定時取樣部分,已因檢驗後耗盡不存在,該部分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