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5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顏成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5429號、113年度毒偵字第6310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10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911號、114年度毒偵字第3925號、114年度毒偵字第5385號、114年度毒偵字第5888號、114年度毒偵字第6789號、114年度毒偵字第6908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成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429號、113年度毒偵字第6310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10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911號、114年度毒偵字第3925號、114年度毒偵字第5385號、114年度毒偵字第5888號、114年度毒偵字第6789號、114年度毒偵字第6908號簽結。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成分,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分別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列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被告同時持有不同種類之第二級毒品,因侵害社會法益,僅單純論以一罪,復因持有後,進而施用第二級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應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一罪。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903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5年2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5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被告所涉㈠於112年3月25日上午,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㈡於113年10月17日13時4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㈢於113年12月5日17、1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菁鳥旅社202號房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㈣於114年4月2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於114年4月4日14時許,在上開處所,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㈤於114年5月12日1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㈥於114年8月24日21時許,在不詳地點,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於114年8月26日18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1次;㈦於114年9月9日5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住處,以將依托咪酯菸彈置於電子菸吸食器後加熱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1次,另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㈧於114年7月28日12時59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㈨於114年10月12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均係於115年2月2日執行上開觀察、勒戒完畢前所為,應為前案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等情,有卷附之簽呈、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成分,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均屬違禁物,而該等毒品及殘渣,並無與其外包裝袋析離的實益及必要,可一體視為毒品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又如附表所示扣案毒品因送鑑定而耗損之部分,既因鑑定而為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沛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附表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證據出處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06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82號卷第11至13頁) 2.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同上毒偵卷第53頁) 2 粉末1包(驗餘淨重1.29公克)、殘渣袋1只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新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429號卷第15至17頁) 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1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7010號鑑定書(見同上毒偵卷第57頁) 3 白色粉末、米白色粉末、米黃色粉末及粉塊共6包(驗餘淨重共計7.72公克)(聲請書誤載為7.44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新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6310號卷第13至15頁) 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12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423929150號鑑定書(見同上毒偵卷第78頁) 4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餘淨重共計2.1325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同上毒偵卷第13至15頁) 2.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6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AG701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同上毒偵卷第67頁) 5 白色粉末、米白色粉末、白色粉塊共5包(驗餘淨重共計3.5395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新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911號卷第13至15頁) 2.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5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AG163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同上毒偵卷第67至70頁) 6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5.4231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7 菸彈內含菸油2顆(驗餘量10.7176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同上 8 殘渣袋4只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新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3925號卷第8至10頁) 2.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6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AG724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同上毒偵卷第14頁) 9 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1545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新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5385號卷第10至13頁) 2.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9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AI75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同上毒偵卷第53頁) 10 菸彈內含菸油2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新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5888號卷第12至14頁) 2.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10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AJ081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同上毒偵卷第63頁) 11 菸彈3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新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6789號卷第16至18頁) 2.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8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AI263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同上毒偵卷第20至21頁) 12 白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4.1242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新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6908號第11至13頁) 2.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10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AJ606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同上毒偵卷第47頁)